舒圣祥:關于“不得退保”需要明確配套政策
2009-12-31 04:44:46
舒圣祥
在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參保人不得退?!薄τ凇安辉僭试S退保”的問題,部分公眾有誤解,甚至有人稱之為社保政策的倒退。
事實上,社會養老保險本身就不應該允許退保,此前年年上演的“退保潮”本質上是一種政策缺位情況下的無奈。誰都看得見,退保就是勞民傷財,退保就是財富掠奪,允許退保的養老保險,保的不是參保人,保的是地方政府。作為一種政策性兜底保障,只要讓人家參加,就必須對其負責到底,從而實現人人皆有合適的養老保障。
因為養老保險此前長期無法實現跨地區轉接,所以流動參保人只得選擇“退一點是一點”?,F在養老保險已經能夠較為便捷地實施轉移,以放棄養老保障的方式來非常不劃算地取出個人賬戶余額,事實上是毫無必要的。因此,在國家保證養老保險暢通無阻地全國轉接,并且規定退休時繳費不足15年可延續繳費的前提下,以不得退保的強制方式來為每一個公民保留一份基本養老保障,應該是較為合理的。畢竟,這不是錦上添花的商業保險,而是兜底性的社會保險。
只不過,不得退保終歸是一種政府強制,面對具體現實情況的紛繁復雜,它整體的合理性可能會與個體的現實不合理之間發生矛盾。各種可能會使退保成為一種理性且必要選擇的情況,政府部門應該有一個預先的梳理和規范。比如說,一個人在尚未達到退休年齡時,突然喪失了勞動能力,已經沒有能力繼續繳費,他該怎么辦?再比如,一個人身患絕癥已經不可能支撐到退休年齡,但他迫切需要一筆錢來支付醫藥費,他可否從養老基金中尋求到幫助?
養老保險不退保符合絕大多數參保人的利益訴求,但這并不意味著少數人的利益就可以因此被忽略。國家應該積極制定與養老保險不退保相配套的后續政策,對于在社保可全國轉接之后仍可能出現的無奈退保訴求,進行梳理和規范。比如,可否借鑒商業保險中很常見的特定情況下豁免保險費的方式,讓那些可能中途沒有能力承擔保費的人,省去對不可退保的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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