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樂”商標拉鋸11年 “螞蟻”圣芳扳倒“大象”強生
2009-12-31 04:44:41
每經實習記者 蔡艷 發自佛山
曠日持久的官司終于打贏了,但市場也差不多丟光了。
一邊是世界500強的醫藥保健品制造、服務商美國強生,一邊是資產只有幾千萬元的民營企業廣東佛山圣芳(聯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芳),一場歷時11年之久的“采樂”商標糾紛案,伴隨最高人民法院一紙終審判決,日前終于畫上了句號。
最終勝利者是圣芳,但雖勝猶敗。“戰斗”也還將繼續,廣東圣芳近日表示將入稟最高院,繼續狀告強生不正當競爭。
起源:
兩公司“采樂”商標有差異
圣芳位于佛山市南莊鎮的吉利工業園區,公司門口還懸掛著多年前的“文明企業”稱號牌匾,與現在有些格格不入。里面的辦公大樓以及一旁的生產區都十分冷清。
“兩個老總都不在,又出門拜訪客戶了。”圣芳辦公室主任王英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王英口中的“兩個老總”是指圣芳總經理譚兆槐和負責銷售的總經理郭錦盛。“公司生產方面在逐步恢復,關鍵是銷售。官司打了這么多年,很多代理商都出走了,現在兩個老總正忙著走訪客戶,欲重建銷售渠道。”
“提起我們的采樂洗發水,許多消費者當年都是耳熟能詳的。”圣芳人對當時的盛況仍念念不忘。
據不完全統計,至2005年底,圣芳已擁有43條生產線,在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行銷,擁有上千名員工,是當地的納稅大戶。專為其提供塑料瓶、包裝箱和印刷的企業就有七、八家,配套原料供應企業20多家。
“早在上世紀80年代,圣芳就進入日用化工產品領域,1997年8月6日,圣芳前身南海市夢美思化妝品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 ‘采樂CAILE’注冊商標申請,1998年10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化妝品。2002年6月20日,該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準轉讓給圣芳公司。”圣芳代理人、廣東群立弘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謝子奇說。
此后,圣芳對品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請來黎明當代言人,年廣告投入上億元,據司法部門認定,僅2002年4月至2004年6月,圣芳的正式廣告費就達3.3億元。
南莊鎮委副書記陸順蓮曾對媒體透露,那些年,圣芳的“采樂”產品年產值近6億元,每年納稅近1000萬元。
據公開資料顯示,1993年1月,美國強生公司在中國注冊了 “采樂”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人用局部抗菌劑。1994年其下屬的西安楊森公司獲得許可,開始在市場上銷售去頭皮屑的藥字號“采樂”。
謝子奇表示,強生注冊商標的時候,提交給商標局的是用手寫體的采樂繁體字。“所以說他們注冊的是采樂的手寫體繁體版,而我們圣芳使用的商標則是‘采樂’的印刷體簡寫版,而且是中文加英文的表現形式(采樂CAILE),顯而易見是不同的。”
圣芳認為,按《商標法》規定,強生的做法已屬擅自改變注冊商標,這種行為已經由國家商標局在2000年明確認定為違法,但卻一直延續多年,直到2002年強生才注冊了“采樂”簡體字商標。
“這是他們在證據中的疑點之一,也是我們堅信自己有理,堅持11年維護自己權益的其中一個原因。”謝子奇說。
過程:
三次行政裁定 三次司法判決
一個是在藥店銷售的“采樂”藥劑,一個是在普通商場銷售的“采樂CAILE”洗發水。“兩者有很大區別,所屬類別不同,強生的只能用于藥品,圣芳的只能用于化妝品。”謝子奇表示。
表面看兩者井水不犯河水,但實際上并不能和平共處。1998年11月,強生公司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提出請求撤銷 “采樂”商標注冊申請。其主要理由為:強生公司對繁體字“采樂”文字享有專用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雙方由此開始了“拉鋸戰”。
謝子奇說,商標評審委員會分別于1999年和2001年作出終局裁定,維持圣芳“采樂”商標的注冊。
但事情并未就此終結。2002年8月,強生又舊話重提,第三次申請撤銷圣芳“采樂CAILE”商標,并補充了相關的銷售報告、媒體廣告、宣傳監測報告等證據,力證強生的 “采樂”商標在1997年前已為馳名商標。
“按照當時商標仲裁條例和商標法的規定,商評委已經兩次裁定駁回強生公司的申請,強生公司是不可以再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的,也不能向法院起訴撤銷佛山圣芳的 ‘采樂CAILE’商標。”謝子奇認為。
然而,商評委2005年6月23日對強生公司的申請作出了再次裁定,根據強生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認定其第5類商品上的“采樂”商標為馳名商標,并以此為依據撤銷了圣芳的注冊商標。這次裁定書猶如一盆冰水,一下子澆在圣芳頭上:年產千萬噸的大型生產線戛然而止,大部分員工被遣散辭退,新建的廠房里包裝物堆積如山。各地被查扣罰款的告急此起彼伏,公司面臨被封門的窘境。
隨后,圣芳針對商評委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7年5月,北京第一中院判圣芳敗訴;2007年12月,北京高院維持中院一審裁定。
“僅存的一線希望,就是要在一個月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再審。”謝子奇當時對圣芳總經理譚兆槐說,最高法院受理的希望不大,但譚兆槐沒有放棄,“我們堅信合法的權益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我堅信我們有理。”
此時,圣芳反復思考:問題出在哪里?“然后我們通過自己的渠道查出來,強生那些補充的證據確實有問題。”謝子奇說。
2008年初,圣芳提出此案有6大疑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最后的申訴。
2009年10月22日,最高院再審采納了其中的5個觀點,認定“強生公司自身并未在中國日化品市場使用過引證的采樂商標,其商標實際使用人西安楊森公司的采樂酮康唑洗劑作為藥品只在醫院、藥店出售,而圣芳的采樂洗發水產品不可能進入醫藥流通領域,消費者完全可以辨別。”
因此,最高院終審裁定:圣芳的“采樂”洗發水商標和強生的“采樂”藥商標,“可以在日化品和藥品的各自相關市場共存。”
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行政判決書時,譚兆槐難掩激動,幾乎不能自己。
中山大學法學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認為,這樣的判決成果是順理成章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商標委員會在商標認定的程序上有瑕疵,對案件有重大影響;二是沿海地帶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趨向嚴格,“采樂”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是有證據支持的。
這場在日化行業內耗時最長的一場品牌之戰,圣芳贏得了最后的勝利。
影響:
官司雖勝市場已失
“去年是我們最難的一年。”王英表示,由于官司纏身,公司產品銷量嚴重下滑,一些代理商紛紛出走。
但在圣芳贏得“采樂”洗發水商標后,不少代理商已經決定回歸。
在竭力恢復生產和銷售的同時,圣芳現正著手入稟最高人民法院,狀告強生不正當競爭。“當了這么多年被告,這次我們是原告。”
圣芳方面表示,這次訴訟的目的不在于300多萬元的賠償款,而是為了遏制強生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述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認為:圣芳狀告強生不正當競爭這個案件,關鍵在于是否存在誤導,存在三種情況:一是虛假宣傳導致公眾決策混亂。二是商業詆毀。這就比較難判決,要看是否給圣芳帶來不好的評價。三是圣芳可以起訴強生侵犯其商標權,如果后者在前者核準范圍內使用了該商標,就侵犯了其商標權。“之前業內有名的 ‘衣領凈告寶潔’事件是較好的佐證,這方面的案件在中國比較多。”
就此問題,記者多次向強生中國公司去電,但一直無人回應。西安楊森方面則表示,暫不回應也未透露“采樂”的未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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