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6-12 15:38:27
結合當前各地農險經營主體供給較為充足的實際,《通知》明確要求,不具備農險經營條件的省級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參與當地農業保險經營;針對共保不利于競爭和創新服務等弊端,《通知》明確提出,共保體要加強自身管理,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強化風險管控,鼓勵適度競爭和創新,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對于個別農險共保體中由于歷史原因包括暫不具備農險業務經營條件保險機構的問題,《通知》設定了兩年過渡期。
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張海妮
圖片來源:攝圖網
今日(6月12日),銀保監會在其官網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行業反映較為集中的農險市場準入問題,按照“依法合規、提高標準、放管結合、動態監管”的原則,建立完善全流程的農險業務經營條件管理制度體系,促進農業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銀保監會表示,為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規定,做好取消資格審批后的農險市場準入監管工作,監管部門充分聽取行業意見,經多輪研究討論,市場對深化農險經營條件改革已形成廣泛共識,啟動改革的時機基本成熟。從而在此基礎上制定了《通知》。
具體來看,《通知》共計19條,分別從經營條件、經營標準、退出機制等方面對農險業務進行了規范。在經營條件上,《通知》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從總公司和省級分公司兩個層面分別制定農險業務經營條件。
就保險公司的總公司而言,想要經營農業保險,需要滿足公司治理和內控管理良好,近3年內未因農業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有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的農業保險發展規劃,包括經營策略、組織架構和風控體系等;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管理部門,并配備8名以上農業、保險等相關專業人員,具有較強的農業保險經營和風險管理能力;具備相對獨立、完善的農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設立在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國農業保險信息管理平臺實現數據對接,能完整、及時、準確報送農業保險數據信息;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兩個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兩個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等多個條件。
保險公司的省級分公司想要經營農業保險則需要滿足具備完善的農業保險管理制度體系,內控管理良好,近3年內未因農業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管理部門,并配備5名以上農業、保險等相關專業人員,具有較強的核保核賠和風險管理能力;在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縣級區域內設有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信息系統、查勘設備和交通工具等辦公條件能夠滿足業務管理和農業保險服務的要求,并建立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農業保險基層服務網絡等。
若保險公司總公司退出農業保險經營的,其所有省級分公司自動退出農業保險經營。原則上,凡符合經營條件的保險機構均可在本地開展農險業務,無需向監管機構進行經營資格申請。
有業內人士在跟《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表示,完善農業保險市場準入機制,有利于實現農業保險市場的規范化。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還對欲退出農險經營的保險公司進行了詳細規定?!锻ㄖ犯鶕掇r業保險條例》規定,明確規定建立農險經營的退出機制:一方面,保險機構因自身原因主動退出的,應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另一方面,《通知》規定,對于保險機構不符合條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退出農業保險經營的,要嚴格按照規定處理未了責任,做好交接工作,妥善做好后續事宜。保險機構退出后,未妥善做好后續事宜造成嚴重影響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初期,農業保險分散機制不完善,為彌補單個公司資本實力和農險經營經驗不足,部分地區組成農業保險共保體,通過“抱團取暖”的方式應對大災風險。但是,農業保險共同體也存在著阻礙競爭、抑制創新及不具備農險業務經營條件的公司“搭順風車”等問題。
針對這些情況,《通知》也對農業保險共保進行了針對性的規定:結合當前各地農險經營主體供給較為充足的實際,《通知》明確要求,不具備農險經營條件的省級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參與當地農業保險經營;針對共保不利于競爭和創新服務等弊端,《通知》明確提出,共保體要加強自身管理,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強化風險管控,鼓勵適度競爭和創新,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對于個別農險共保體中由于歷史原因包括暫不具備農險業務經營條件保險機構的問題,《通知》設定了兩年過渡期。
銀保監會表示,《通知》深入貫徹《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針對行業反映較為集中的農險市場準入問題,按照“依法合規、提高標準、放管結合、動態監管”的原則,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強化動態監管,建立農險經營評估機制,暢通退出機制,建立完善全流程的農險業務經營條件管理制度體系,深入推進農業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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