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1-08 12:24:44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民事判決書,即中泰信托公司、財富證券公司證券回購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將一起債券回購違約引發的糾紛推入公眾視野。
每經記者|冷輝 每經編輯|盧九安
圖片來源:攝圖網
金融業又現“蘿卜章”,這次同樣引發了金融機構之間的訴訟。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民事判決書,即中泰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泰信托”)、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財富證券”)證券回購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將一起債券回購違約引發的糾紛推入公眾視野。
簡單來說,由于中泰信托未按照約定回購相應債券,導致違約,財富證券將中泰信托告上法庭,要求履約并賠償違約金。中泰信托則稱,并未和財富證券簽署所謂的《債券遠期買賣協議》,協議虛假無效、印章系偽造。該案一審支持了財富證券的請求,二審則推翻了一審判決,認定沒有證據證明協議的真實性。
從二審判決來看,該案件是由中泰信托旗下一款信托產品的委托人北京康思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思資本”)偽造公章,冒用信托公司名義簽署協議而起。
中泰信托旗下有一款“中泰債券投資(HH1期)單一資金信托”(以下簡稱“HH1期信托”),2014年8月,該信托產品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變更為康思資本。
回到本案的起點,2017年1月16日,財富證券(甲方)與中泰信托(乙方)就“中泰債券投資(HH1期)單一資金信托”產品中的15興安債、16紅果小微債買賣簽訂《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約定:
1、甲方應于2017年1月16日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購買面值均為1億元的16紅果小微債、15興安債。其中,16紅果小微債的凈價為99.0050,全價為99.0382。15興安債的凈價為101.5050,全價為101.9452。
2、甲方應于2017年2月16日按約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賣出上述債券,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應按約買入。甲方在此期間收益率為資金成本+50BP。
3、若有一方違約,則違約方須賠償另一方由此產生的損失,并按違約金額、違約天數支付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同日,國海證券與中泰信托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由國海證券分四筆合計買入面值1億元的15興安債,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結算。隨后,財富證券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凈價101.5035元,全價101.9437元的價格,以券款對付的結算方式向國海證券分四筆合計買入了上述面值1億元的15興安債。
同時,國海證券以上述方式分四筆向中泰信托買入面值1億元的16紅果小微債。隨后,財富證券以上述方式分四筆按約向國海證券買入上述面值為1億元的16紅果小微債。
《債券遠期買賣協議》通俗來說,就是以債券為標的,進行的賣出回購性質的融資性協議。在上述交易結構中,康思資本是HH1期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中泰信托(HH1期信托)是賣出回購方,財富證券是資金融出者,國海證券相當于是通道角色。
不過,中泰信托未按《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約定的時間即2017年2月16日回購上述兩債券。經過延期約定,2017年3月2日,中泰信托向財富證券回購了16紅果小微債,但未按時回購15興安債。
其后,雙方又就中泰信托回購15興安債的時間進行了4次延期。在最后一次延期即2017年3月28日簽訂的《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中約定,中泰信托應于2017年4月18日以凈價101.3994、全價103.3973回購15興安債。違約條款與2017年1月16日《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一致。因中泰信托仍未在2017年4月18日向財富證券回購該15興安債,該債券至今仍由財富證券持有。
最終,財富證券將中泰信托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中泰信托履行與財富證券簽訂的《債券遠期買賣協議》,向財富證券支付買入面值合計1億元,代碼為1580303的15興安債對價款103397300元;并按照違約金額、違約天數向財富證券支付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等。
對此,一審判決支持了財富證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財富證券與“中泰信托就中泰債券投資(HH1期)單一資金信托”產品買賣所簽訂的系列《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中泰信托稱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債券遠期買賣協議》,該協議上所蓋產品章系偽造,理由不能成立。
中泰信托不服,提起上述。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在二審中,中泰信托提交了一些證據,包括:
1.(2019)京國信民證字第04289號《公證書》及涉案交易發生時康思資本法定代表人平曉康的《情況說明》,擬證明平曉康承認其在中泰信托不知情的情況下刻制了“中泰信托公司投資(HH1期)單一資金信托專用章”,并以該印章與財富證券簽署多份《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等事實;
2.康思資本出具的《情況說明》,待證事實同證據1;
3.平曉康出庭作證的證言,待證事實同證據1、2;
4.(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40113、40114號公證書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戶綜合業務登記單》《中國聯通客戶賬單》,擬證明《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中傳真號碼010-683××××5系康思資本注冊并使用。
經審核,對中泰信托提交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認證如下:證據1、2、3內容一致,平曉康出庭作證,并接受了質詢,平曉康與康思資本關于《債券遠期買賣協議》是由康思資本員工與財富證券簽訂的陳述與中泰信托陳述一致,與一審查明的在五礦證券調取的《債券遠期買賣協議》加蓋有康思資本公章的事實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康思資本參與了涉案《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的簽訂。證據4財富證券認可其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財富證券在二審未提交證據。二審法院查明,康思資本參與了涉案《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的簽訂,《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中“乙方:中泰債券投資(HH1期)單一資金信托計劃”落款處載明的傳真號碼“010-683××××5”是康思資本注冊并使用的號碼。
此外,關于一審認定的涉案15興安債交易之前的4筆債券交易,中泰信托和財富證券雙方確已實際履行了該4筆交易,但中泰信托是根據與康思資本《信托合同》的約定,按照康思資本出具的委托人指令,與財富證券進行交易的。
財富證券提交的有關該4筆交易的《債券遠期買賣協議》與涉案2017年1月16日《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一樣,當事人不是中泰信托,沒有中泰信托法定代表人簽字,未加蓋中泰信托公章,乙方聯系人是吳為軍,乙方傳真號碼010-683××××5是康思資本的號碼,并非中泰信托的號碼。沒有證據證明中泰信托簽訂了上述協議。
至此,該案件迎來了反轉。
二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中泰信托簽訂了關于買賣15興安債的2017年1月16日《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中泰信托與財富證券之間存在簽訂協議、實際成交和最終回購的交易習慣。中泰信托進行的交易是依據康思資本的委托人指令而為。一審認定中泰信托和財富證券形成了以簽訂協議、實際成交和最終回購的交易習慣和模式,缺乏事實依據。
2019年12月,最高法二審判決,也是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3號民事判決,駁回財富證券訴訟請求。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7050元,均由財富證券負擔。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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