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9 00:19:24
個別地方政府性債務償債壓力依然較大的同時,存量資金卻未被充分盤活,18個省本級財政竟有超萬億“趴”在賬上。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胡健
◎每經記者 胡健
在年中重要節點,多項審計報告密集發布。財政資金是否用在刀刃上?哪部分資金躺著睡大覺?從土地到彩票,再到央企,有哪些糊涂賬?公開的背后是監督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一系列審計報告鞭辟入里,既為去年以來實施穩增長、調結構系列措施的效果把脈,也為下一步的定向調控、深化改革尋找“靶心”。《每日經濟新聞》選取財政存量資金管理難題、央企體檢的通病以及中小企業融資貴三個角度,剖析審計報告背后的經濟謎底。
個別地方政府性債務償債壓力依然較大的同時,存量資金卻未被充分盤活,18個省本級財政竟有超萬億“趴”在賬上。
昨日(6月28日),受國務院委托,審計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201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報告中專門列明了財政存量資金審計結果。
從審計情況看,由于相關規定未及時修改、統籌管理力度不夠,各級財政均有大量資金結存未用。至2014年底,抽查的22個中央部門有存量資金1495.08億元,18個省本級財政有存量資金1.19萬億元。
一位前審計署官員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是穩定經濟增長、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一步。目前財政結余資金中相當一部分是工程建設和政府貨物采購方面的錢沒花出去,加快這部分的支出,可有效拉動投資、促進就業,有利于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四因素影響財政資金統籌
財政存量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和相關預算單位結存尚未使用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四類:一是預算凈結余;二是預算結轉類資金;三是各類財政專戶結存資金;四是其他財政存量資金,主要包括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償債準備金、預算周轉金、收回財政周轉金等財政存量資金等。
審計署相關負責人表示,影響財政資金統籌的主要因素有四項。一是預算中專項用途的收入比較多,按現行管理辦法不能統籌安排。如車輛購置稅收入連年結轉,政府性基金結轉規模也比較大。二是法定掛鉤事項支出預算剛性增長,資金閑置量大、不能及時發揮效益。這種掛鉤事項“一刀切”的做法很容易造成區域的不平衡。三是一些改革措施或工作部署推進滯后。如某個2009年以來籌集的基金在有的省從未使用。四是財政專戶清理不到位。抽查發現地方財政存量資金清理范圍未包括各類財政專戶。
審計署報告稱,地方財政存量資金清理范圍未包括財政專戶,18個省本級財政專戶存量資金至2015年2月底有2145.69億元,其中600多億元結存超過2年。
重點抽查的9個省本級在141個銀行網點開設專戶175個,其中35個應取消;專戶資金規模相當于同期國庫存款余額的35%,其中4個省本級還虛列支出將國庫資金667.08億元轉入財政專戶。
前述不愿具名的前審計署官員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財政專戶存在利益空間,為了獲取較高的收益,地方政府一般利用不同名目對同一項目開設多個專戶,存放商業銀行,導致閑置資金躺在管理混亂的專戶里。
今年以來,政府多次提到盤活和統籌使用財政存量資金。總理表示,改革和完善財政資金管理,盤活沉淀的存量資金統籌用于發展急需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發揮積極財政政策穩增長、調結構的效用。
審計署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從審計情況看,一方面一些領域和地區的財政存量資金較多,一方面民生等重點領域投入不足,一些地方不得不依靠舉債投入,反映出財政支出結構不盡合理,財政資金統籌力度不夠。
財政資金統籌仍有大空間
國務院近日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釋放積極財政政策加力增效信號。《方案》提出了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的十條具體措施,包括推進項目資金的統籌使用,推進重點科目資金的統籌使用,推進部門資金的統籌使用,推進政府預算體系的統籌協調,推進跨年度預算的統籌協調,推進規范各類收入及其統籌使用,推進財政存量資金的統籌使用,推進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統籌協調,推進債務資金的統籌使用,推進轉移支付資金的統籌使用。
這被業內視為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行動綱要。比如,目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具有專項用途的收入主要有車輛購置稅、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教育費附加、排污費、水資源費等。按照現行規定,這些專項收入只能用于指定用途、不能統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資金績效。
審計署相關負責人表示,現實中,專項收入實現的年度收入與其對應的用途需求規模并不一致,往往導致部分專項收入資金大量結存、閑置,而一些重點領域和大量建設項目卻面臨資金需求不能滿足、無錢開工的情況。
根據目前情況看,各省對審計發現的應盤活未盤活資金清理整合力度比較大,已基本形成實際支出,違規借款等資金已大部分清繳入庫。各省還積極加大專戶清理力度,撤銷了一批專戶,更加有利于各類財政資金的統籌使用。
但財政資金統籌的力度還有很大的加強空間,審計署建議,建立財政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和時間表,加強經常性檢查和審計監督,對于未按規定完成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建立從項目申報到財政資金撥付全過程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切實明確權責;對違規問題一案雙查,追查申報、審批等環節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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