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4-07-01 08:43:4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日前下發《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個人持有“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股息紅利,及掛牌公司派發股息時,個人所得稅將實施差別化稅率。政策自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通知明確,個人持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及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與此同時,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直接由掛牌公司計算并代扣代繳稅款。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及1年以內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第一步,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代扣稅款。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曾于2012年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發出通知,就滬深兩市持股人股票紅利股息,及上市公司派發股息時的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予以明確。相比之下,此次“新三板”基本沿用滬深兩市相關個稅征收辦法。除此之外,此次通知還明確,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12]85號文件,即上述有關滬深兩市股息紅利個稅征收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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