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5 01:17:31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原金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原金 發自北京
昨日(7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此規則將專用校車劃分為輕型專用校車、大中型專用校車兩類,并從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產品的設計研發能力等6個方面對生產這兩類汽車的企業準入條件作出規定。
與今年4月國務院頒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從校車使用方面來規范校車安全不同的是,此次工信部發布的校車企業準入管理規則,是從校車生產的源頭來規范校車生產的安全性,從源頭確保校車安全。
《規則》明確,專用校車按照產品類別分為輕型專用校車和大中型專用校車,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按生產方式分為整車類生產企業和改裝類生產企業,其中改裝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承載式車身的專用校車產品。專用校車產品中,輕型專用校車為車長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專用校車,車長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規則》還對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等6個方面作出規定,相關生產企業要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并且在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產品符合性、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產品的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對于校車生產企業生產能力方面的限定,《規則》要求申請企業前3年的客車(含底盤)產銷量累計不低于3000輛,或者大中型客車(含底盤)產銷量累計不低于1000輛。《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此條標準與5月份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標準相同,而比初稿中3年累計生產銷售5000輛的準入要求有所降低。
《規則》對校車產品的質量保證作出嚴格的規定,相關企業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產品標識和可追溯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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