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0 22:26:40
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提出,對需報國家審批(核準)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鐵路、核電等領域項目,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有意愿的民營企業均可申請參與,相關部門結合項目實際、有關政策要求等確定民間資本持股比例,即民營企業不會囿于資金規模而喪失參與權。
每經記者|周逸斐 每經編輯|陳星
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從重大項目參與、隱性壁壘破除、運營權益保障、數字化轉型升級、融資支持等方面出臺了13條舉措,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民間投資發展。
近年來,我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體系不斷完善。當前我國民間投資遇到哪些難點?《若干措施》主要解決哪些問題?與以往類似政策相比,新文件有何亮點?圍繞這些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
中國企業聯合會駐會副會長梁彥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書面采訪時表示,從民營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看,一方面,近年來國家持續放開民營企業準入,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領域,民間資本的參與取得很大進展。
但另一方面,部分傳統領域的“玻璃門”“旋轉門”“彈簧門”現象依然存在,民間資本在市場準入、資質許可等方面仍面臨隱性壁壘,參與的路徑不暢,盈利模式不清晰,嚴重影響了其投資的積極性。此外,融資難、融資貴,投標招標中的隱性歧視等問題,也持續困擾著民營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參與渠道不暢,是民間資本投資意愿和領域受限的重要原因。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徐玉德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書面采訪時表示,《若干措施》提出,對需報國家審批(核準)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鐵路、核電等領域項目,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一方面,有意愿的民營企業均可申請參與,相關部門結合項目實際、有關政策要求等確定民間資本持股比例,即民營企業不會囿于資金規模而喪失參與權。
另一方面,對具備條件的項目,民間資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以確保民營企業在相關項目中有足夠的參與空間。各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要細化民間資本參與要求,且各地方規模較小、具有盈利空間的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新建項目,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充分發揮民營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和比較優勢。
在梁彥看來,《若干措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打開了傳統上由國有資本主導的關鍵領域大門。第一條明確要求“對需報國家審批(核準)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鐵路、核電、水電、跨省跨區直流輸電通道、油氣管道、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和儲運設施、供水等領域項目,應專項論證民間資本參與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書)中專項說明。”
同時,明確具體項目持股比例“結合項目實際、民營企業參與意愿、有關政策要求等確定”。而且對具備條件的項目持股比例上不封頂,“民間資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尤其是“具有一定收益”的前置詞,“結合項目實際、民營企業參與意愿”確定持股比例的要求,更凸顯讓利于民的初衷。
又比如,民間資本是新興領域的主要參與者,但也面臨突出的“準入不暢”問題。
對此,徐玉德分析,《若干措施》結合市場熱點聚焦三方面重點發力。一是引導民間資本有序參與低空經濟領域基礎設施建設。二是提升商業航天頻率許可、發射審批等的公平性,優化衛星通信業務準入政策,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三是加快公布向民營企業開放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清單并動態更新,為有能力的民營企業提供科研平臺,支持民營企業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
近年來,我國已經發布多項支持民間投資的政策,《若干措施》有何特殊之處?
梁彥表示,這次出臺的《若干措施》與以往類似政策相比,有三個突出特點。
一是從“鼓勵”到“強制”的根本性突破。《若干措施》最大的亮點在于超越了以往文件中鼓勵、支持、引導、允許等原則性表述,采用列舉式明確了可參與的重點領域,并要求“應專項論證民間資本參與的可行性”,具體、量化了具備條件的項目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將民間資本參與從“可選項”變成了“應選項”,增強了政策剛性,避免了政策好看好聽不好用。
二是從“宏觀”到“微觀”的精細化施策。《若干措施》不僅有原則要求,更給出了具體路徑和量化標準。如“對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嚴格按規定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對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地方細化民間資本參與的要求等,確保了政策不會停留在紙面,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
三是從“投資”到“服務”的整體性思考。《若干措施》并非孤立的談投資,而是將市場準入、公平競爭、金融支持、數字化轉型、服務能力提升融為一體,整體性地打造一個能讓民間資本準入、參與、發展、盈利的營商環境,努力讓“非禁即入”落地生根。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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