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0-29 00:15:31
每經記者|陳晨 每經編輯|吳永久
眾所周知,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容易滋生內幕交易,證監會及各地證監局也在嚴厲打擊,但在一次重組事件中,一次性揪出6名內幕交易人員確屬罕見。
10月28日,新疆證監局發布了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的6人均在寧波海運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中構成內幕交易。記者梳理到,這6人中,內幕交易金額最高的超過200萬元,最低的僅10萬左右,但無一例外,這6人內幕交易均虧損,同時,還要接受3萬元~20萬元不等的行政處罰。另外,雖然說,從虧損幅度上看,最高虧損也僅不到14%,但若加上行政處罰金,有兩人的損失就要超過50%。
10月28日,新疆證監局披露了6份行政處罰書,當事人包括徐楊、丁園芳、嚴凱歌、陳明、胡蒙菲和林娜,而這6人均在寧波海運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中構成內幕交易。
2013年1月31日,浙能集團(寧波海運的控股股東)承諾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將富興海運和浙能通利相關資產在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則的前提下,以適當的方式注入寧波海運。
2017年11月15日,寧波海運資產重組方案策劃會確定了寧波海運重組的總體方案,即寧波海運擬發行股份或以支付現金方式購買:富興海運51%股權,浙能通利60%股權,江海運輸77%股權和北侖船務39.2%股權。會議同時決定在下階段同步推進與海虹集團等其他北侖船務的股東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以實現寧波海運并表北侖船務。
2017年12月25日,寧波海運召開會議討論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的相關事項。2018年1月17日,浙能集團董事會投資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浙能集團所屬海運資產重組事宜。
2018年1月26日,寧波海運發布重大事項繼續停牌公告:“2018年1月25日,公司接浙能集團函告,浙能集團正在積極推進與本公司相關重大事項的籌劃,該事項有可能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目前尚存在不確定性”。 2018年2月2日,寧波海運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
新疆證監局稱,上述寧波海運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以及擬通過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并表北侖船務事項,均屬于《證券法》中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內幕信息。該信息不晚于2017年11月15日形成,于2018年1月26日公開。
前述6人所控制賬戶均在內幕敏感期內交易寧波海運,那么這6人是如何知曉內幕信息的呢?記者梳理如下:
徐楊:為知情人章某棟配偶。2018年1月17日,章某棟作為浙能集團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副主任參加浙能集團董事會投資委員會會議而知悉內幕信息,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章某棟在會議后與徐楊存在通話聯絡。2018年1月18日,徐楊本人及指使他人操作“馮某良”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寧波海運”。
丁園芳:2017年12月25日,丁園芳作為北侖船務總會計師,參加寧波海運《一致行動人協議》討論會而知悉內幕信息,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12月27日至29日,丁園芳共使用兩個證券賬戶交易“寧波海運”。
嚴凱歌:2017年12月25日,嚴凱歌作為北侖船務辦公室主任,參加寧波海運《一致行動人協議》討論會;2017年12月29日,嚴凱歌收到寧波海運發來的《關于提供資料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承諾函》從而獲知內幕信息,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月4日,嚴凱歌交易“寧波海運”。
陳明:2017年11月15日,陳明作為北侖船務總經理,參加資產重組方案策劃會而知悉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27日,“陳明”證券賬戶買入“寧波海運”。
胡蒙菲:為知情人胡某波配偶。2018年1月9日,北侖船務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接到通知,北侖船務作為寧波海運資產重組標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再買賣寧波海運股票,胡某波作為北侖船務監事由此知悉內幕信息,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月10日、11日,“胡蒙菲”證券賬戶買入“寧波海運”。
林娜:為知情人林某之女。2018年1月4日,林某作為海虹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參加一致行動人協議商討會;2018年1月8日,海虹集團召開經營工作辦公會審議通過一致行動人協議,林某參會并于會后簽署該協議,林某因此知悉內幕信息,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月8日晚,林娜詢問過父親林某寧波海運重組事宜。2018年1月10日“林娜”證券賬戶買入“寧波海運”。
記者梳理到,徐楊內幕交易成交金額達202.39萬元,為6人中最多,其余則為10萬到20萬不等。雖然成交金額各不相同,但是無一例外,上述6人均以虧損收場,徐楊虧損10.41萬元,虧損幅度達5.14%。但要從虧損幅度來看,陳明虧損幅度最高,買入金額達21.92萬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該賬戶中其持有的寧波海運股票,賬面虧損2.96萬元,虧損13.52%。
當然,這還僅僅是一部分,上述6人還要面臨行政處罰,其中徐楊被處以20萬元罰款,其余罰款金額為3萬元或5萬元。因此,若將處罰金也計入在內,嚴凱歌和丁園芳損失將過半,損失幅度則提到55.21%和50.08%;此外,陳明和胡蒙菲的損失也將達到36%。
值得一提的是,面對上述行政罰款時,有4人提出了申辯,請求免予或減輕處罰,但新疆證監局均對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其中,胡蒙菲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其配偶胡某波作為本次資產重組標的公司寧波海運職工監事,并不是高層管理人員,未參加任何關于寧波海運資產重組的會議,不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第二,其本人不懂《證券法》,認為胡某波所說“今天海總來通知了,不許我們再買寧波海運”中的“我們”僅指北侖船務的董監高,其本人不屬于禁止買賣的范圍;第三,其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且態度誠懇,其本人也從中吸取了深刻教訓,請求免予行政罰款。
新疆證監局認為,第一,胡某波作為并購重組標的公司的監事,且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被明確通知并購重組相關事項,認定胡某波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前所述,胡蒙菲上述交易構成內幕交易;第二,胡蒙菲不存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情形。綜上,對胡蒙菲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本文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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