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2-13 23:33:03
地方金融控股集團成立之后,應服從國家宏觀調控大局,不能站在地方本位主義立場上,尤其不能將更多資金投放于地方政府基建類項目而加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莫開偉
2月10日,四川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正式掛牌成立,力爭5年內總資產及業務規模超過1萬億元。
目前除核心企業大部分需新設外,四川金控旗下的其余各類金融企業多已成立,覆蓋融資租賃、金融租賃、擔保、資產管理、產權交易、互聯網金融、基金等各類金融業態;可以說,它是地方金改有益探索的又一有效形式。
為何要成立四川金控?從當前看有三大原因:
第一,經濟結構轉型升級需要金控集團提供多元金融服務。商業銀行目前普遍存在惜貸現象,大部分新興產業由于資產規模小、擔保能力不足等問題導致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收緊對其貸款發放,需地方政府憑借強大行政資源組建跨金融業界的“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來為經濟轉型升級提供全面支持。
同時,新興行業的崛起是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及多元金融結構形成的主要力量之一,金控集團的建立也將補充新興行業的資金需求,提供比間接融資更有效的多層次資本支持。尤其是可以發揮金控集團在統籌、協同各類金融資源和要素交易方面的優勢,通過統籌銀行貸款、信托計劃、資管計劃、保險產品,以及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私募股權基金、互聯網金融產品等多種形式,多方募集社會資金,投入支持實體經濟,將資金與當地優質資產和項目實現對接,有效促進地方經濟轉型創新發展。
第二,是適應金融監管新變化的需要。金控集團模式中的多牌照金融資源由平臺集中掌控,符合全能監管思路,即全部監管機構集中于一家監管機構內,將有效避免監管重復、缺位、監管機構間協調不當等問題。
第三,是促進地方經濟全面融合發展的需要。成立金控集團以構建多元化、多層次金融供給體系為突破口,促進金融轉型與實體經濟轉型相匹配,拓展實體經濟的廣度、深度和高度。
那么,地方政府成立金控集團又有何用意?從目前看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第一,金控集團擁有豐富的金融資源,可實現金融與產業資源的有效對接,業務合作渠道更加多元,信息資源及時共享,大大降低業務板塊之間在交易中產生的搜尋和談判成本。
第二,金控集團子公司可以實現業務渠道搭建,促進各項業務聯動發展;并憑借多元化的金融資源形成內部資本市場,降低子公司之間資金的拆借成本,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推動子公司產品進行多元化組合。
第三,可持續地為公司業務擴張補充資本金,壯大集團資本實力。借助金控集團的資本市場功能,子公司業務資產證券化水平可大幅提升,有望享受資本市場溢價效應帶來的價值增值。
第四,完善激勵機制,增強經濟帶動效應。金控集團在管理和激勵機制創新上有較大突破,子公司體量小、經營靈活、業績彈性大,既有利于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實施、推進和考核,又可對高管和員工產生更強的激發效應,在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以及盈利的提升方面有更明顯的提升作用。
當前,更值得思考的是成立四川金控到底會帶來什么影響?成立金控集團實質上是地方政府意欲尋找一條擺脫原有金融業對地方經濟發展形成束縛或制約的道路,其所形成的影響力可想而知:
首先,成立金控集團能有效彌補地方金融的各種短板,使地方政府對服務實體經濟有更多的金融運作手段。金控集團的成立可使地方政府掌握較為齊全的金融牌照,推進業務模式多樣化發展,通過整合資源、客戶、技術和服務渠道,打造環環相扣的資源協同生態圈,為當地企業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也有利于地方政府進行融資,拉動地方投資建設,提高公司運作的整體效率和競爭力,使地方政府有能力消除金融業服務短缺帶來的負面影響。
其次,將增強地方政府對金融資源整合的操控力,引導地方金融整體生態的形成。地方政府通過金控集團將金融資產統一到同一平臺,有助于地方政府進行資源調配,發揮金融業態在客戶和資產端的協同作用,服務實體經濟。此外,金控集團結合旗下控制的上市公司,將金融資產證券化,一箭三雕,取得溢價、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同時,有助于降低風險、提高業務能力,更能消除相互間的惡性競爭。
再次,金控集團順應金融改革潮流,將更增強地方政府對國企混改的支持力。目前金融國企改革重點集中在國有資產證券化和國有資本運營兩大領域,資產證券化是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最為徹底,也最有效率的路徑;而這一切需通過地方政府控制的金控公司方能確保在不同投資主體之間進行交易,緩解資產專用性帶來的成本問題,降低民營資本投資國有企業面臨的風險,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顯然,打造地方金控平臺乃大勢所趨。
最后,將煥發出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活力。過去由于地方缺乏強有力的金融控股公司,各種金融業態分散、沒有規模。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則可顛覆傳統地方金融格局,提高地方政府金融話語權。
但需注意的是,地方金融控股集團成立之后,應服從國家宏觀調控大局,不能站在地方本位主義立場上,尤其不能將更多資金投放于地方政府基建類項目。同時,應積極主動配合金融監管,制定好金融風險監管機制和框架,培育高素質金融風險監管隊伍,進一步加大金融風險監管力度;切忌在金融監管上打馬虎眼,而加大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作者為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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