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5 01:04:54
◎吳福明(上海社科院經濟所博士)
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最近,無錫惠山區陽山鎮桃園村村民王榮發以1.237畝承包地折算49.45股出資額,從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領到了 《土地承包經營股權證書》。此后15年,他和該村其他232戶村民股東,將憑這本證書分享158.893畝承包地的信托收益。
若從折股要素來分,各地農民承包地入股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兩種:其一,以承包地單獨入股或折股時,合作社在股權設置上,一般只設置土地承包權股和現金股,在有現金股時,土地承包權股折價,一般1畝1股或1人1股,如果沒有現金股則不折價。在股權分配上,實行人均分配。而在股利分配上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如果現金股是基于新增人員而設置的,股利分紅是同股同利,按股分紅。二是如果現金股不是基于新增人員設置的,土地承包權股優先分紅。
其二,以承包土地加集體經營性資產入股時,合作社在股權設置上,一般設置土地承包權股、物業股和現金股,不同的股權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配。但在股利分紅上,一般是同股同利,按股分紅。
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最早出現于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的廣東南海市,此后這一形式開始在發達地區流行,在實踐中形成了不同的入股模式。
隨著資本下鄉,近年,土地股份合作又出現了“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民”這一新的形式。農民以承包地經營權入股,與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所持有的其他股份一起合并進行合作經營,以進行土地流轉,實現土地規?;б娴囊环N形式。
與上述承包地入股模式不同的是,此次,無錫惠山區陽山鎮桃園村先將土地經營權確權到村民個人,已經確權到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出資,并按照規定依法履行相應的土地評估作價流程,入股成立桃園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再以土地合作社作為委托人將土地經營權在北京信托設立財產權信托,北京信托則代表桃園村土地信托將土地租賃給當地的“水蜜桃專業合作社”。
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享有土地經營權,其合作社成員取得由惠山區農辦發放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權證書,享受信托計劃受益權。在該計劃中,桃園村土地合作社實際上承擔了歸集分散的土地經營權進行土地流轉信托的重要角色,一旦信托計劃能允許發行受益憑證,未來農民可以憑借標準化的“土地受益憑證”定期領取收益,并可將憑證進行轉讓,信托使得入股土地經營權再度證券化。
這種入股承包地二度證券化模式即土地合作社將土地承包權信托,由信托公司委托專業經營者來運營,與之前的各類土地股份化模式相比,具有以下優點:
其一,有利于股東權益的穩定,如果土地合作社不選擇信托而是選擇與龍頭企業合作,則農民作為股東的權益在強大的工商資本目前,勢必進一步式微,更談不上話語權。
其二,在一定范圍內規避自身的專業經營風險,提高土地流轉的效益。
其三,減少失地風險。即使經營方出現虧損,農民的土地作為信托資產是不會用來抵債的。
但是,該方式也存在兩點不足之處:一是信托收益固定,承包地使用權入股獲得的不是股權收益而是信托收益,而且還要付出一定的信托成本,機會成本較高。二是對受托方專業合作社的經營風險無法控制。另外,該方式也面臨土地合作社所共同具有的制度缺陷與風險,如承包地入股的法律地位尷尬;承包地入股,股權合理設置困難,以及農民失地風險與行政干預帶來的管理決策與財務風險等。
目前,可采取如下措施來防范承包地入股的制度性缺陷帶來的風險。
首先,加強立法,促進入股方式的法制化與規范化,保障入股農民的權益。當前國家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規定只有 《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臨時性法規,缺乏國家層面的立法。沒有法律保障的土地入股將使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金化難以真正實現。
其次,建立農地入股保險制度,賦予原入股農民在公司破產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優先購買權,并利用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化解失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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