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9 22:21:23
近期,陽光保險集團和泰康保險集團擬推出員工持股計劃,面向兩年以上司齡員工及核心骨干。相關計劃旨在實現利益共贏,健全激勵機制。業內人士認為,險企推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帶來多維度利好,但也可能引發法律風險,需厘清關鍵問題,包括程序合法合規、明確法律關系與權利義務、強化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確保激勵相容、風險可控、合法合規等。
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陳旭
日前,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將于10月22日召開公司202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審議有關員工持股計劃的議案。
無獨有偶,泰康保險集團也于同期發布公告稱,擬推出新的員工持股計劃。
作為一項關鍵的長期激勵制度,員工持股計劃無疑給險企帶來了深層次的變革:它讓員工從“打工者”轉變為“合伙人”,這種身份的轉變催生了更強的責任感和歸屬感,從而共同推動公司更穩健地發展。
有業內人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保險機構而言,推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帶來多維度的利好,對建立股東、保險機構和員工利益共享機制,完善險企公司治理結構,規范保險機構薪酬激勵機制,增強企業競爭力以及向資本市場傳遞未來發展信心等,均具有積極意義。
但員工持股計劃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保險機構內部不能厘清關鍵問題并從制度上予以完善,必然會帶來后續問題。“一份成功的員工持股計劃,必然是激勵相容、風險可控、合法合規的。它要求保險機構在追求激勵效果的同時,時刻將法律合規和風險防范置于首位。”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宇昊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從陽光保險集團和泰康保險集團的公告來看,其員工持股計劃面向的人群均是司齡兩年以上的員工,對于司齡不足兩年的員工,需經董事會批準。
具體來看,陽光保險集團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人員范圍包含對公司業績提升和中長期發展發揮相應作用的高管人員、關鍵崗位人員、骨干員工等,例如公司創始團隊成員,公司和成員公司各級班子成員、管理人員、關鍵崗位人員以及業務管理、科技、投資、銷售等骨干員工(以上員工司齡原則上不少于兩年;對于司齡超過十年的老員工,條件可適度放寬;司齡少于兩年,但確需列為參加對象的,應經公司董事會批準)。
泰康保險集團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大條件: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工作滿2年及以上,領取薪酬并簽訂勞動合同;擔任泰康保險集團、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一定層級以上機構或部門的管理職位或擔任一定層級以上核心專業技術職位;年度綜合績效考核為良好等級及以上;不過,部分未能滿足上述工作年限要求的員工,如確需納入員工持股計劃的,需報經董事會批準。參與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和非員工監事。
陽光保險集團表示,員工持股計劃的目的是為實現股東、公司和員工利益共贏,健全公司長期激勵機制,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基于合法合規、自愿參與、風險自擔的原則,按照公司法、保險法精神,根據上市規則等要求,總體規劃、分期實施。
對于員工持股計劃權益的處置,陽光保險集團表示,鎖定期屆滿后,按照上市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每年度處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5%,具體處置數額根據上述規則并充分尊重持有人意愿確定。泰康保險集團則結合不同情況給出了多個方案,包括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權益的處置辦法和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滿后權益的處置辦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保險行業就開始激勵保險機構推行員工持股計劃。
所謂保險機構員工持股計劃,主要是指保險機構根據員工意愿,經公司自主決定,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權并長期持有,股權收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
2015年7月,原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員工持股計劃作出了規范性要求,例如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劃需滿足連續經營3年以上、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最近1年公司盈利等多個條件。
原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從長遠來看,員工持股有利于使保險公司經營決策的利益取向更符合公司長期發展目標,減少短期行為,提高公司運營質量,從根本上健全保險公司防范風險的長效機制。受此推動,中國平安、眾安保險、國元保險等多家保險公司試水員工持股計劃。據不完全統計,當前已有近10家保險機構推出員工持股計劃。
中關村物聯網產業聯盟副秘書長袁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員工激勵層面看,推行員工持股計劃能讓員工成為公司的股東,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捆綁,員工為了自身股權價值的提升,會更積極地投入工作,努力提升業務能力和業績,增強對公司的忠誠度和歸屬感,減少人才流失。
而從公司治理角度來看,員工持股使員工有機會參與公司決策和監督,帶來多元視角和豐富信息,有助于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在市場形象方面,推出員工持股計劃向市場傳遞公司對自身發展充滿信心、重視員工價值的積極信號,有助于提升公司在投資者和市場中的形象,吸引更多優質客戶和合作伙伴,為業務拓展創造有利條件。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員工持股計劃能激勵員工更投入地去工作,但若在持股計劃制定或者執行上存在瑕疵,也可能會引發法律風險。
此前備受關注的百年人壽股權糾紛就是一個典型案例。從部分媒體的報道來看,百年人壽“高級管理干部長期股權激勵計劃”從2009年啟動到2021年停止,長達13年未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備,且在退出機制方面沒有給出暢通的退出渠道。
“險企在推動員工持股計劃時,內部需捋明白和考慮清楚諸多問題。”袁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例如明確持股計劃的目標和定位、合理確定持股對象和范圍、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有效的監督和糾紛解決機制等。
孫宇昊認為,保險機構在推行員工持股計劃前,必須在內部厘清三個關鍵問題,并從制度上予以完善。
首先,確保程序合法合規,這是員工持股計劃的生命線。計劃必須嚴格遵循公司法、保險法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關鍵步驟包括獲得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正式批準,并依法向金融監管部門履行報備程序,確保整個計劃從啟動到運行的各個環節都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其次,明確法律關系與權利義務,在計劃方案和協議文本中,必須清晰界定員工出資的法律性質,并明確約定股份的歸屬、鎖定期、分紅權、表決權以及退出機制。陽光保險的計劃通過設定3~5年鎖定期及鎖定期后每年度的處置比例,提供了一個相對清晰的退出安排范例。應絕對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保本保息”誤解的表述。
再次,要強化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保險公司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決策、監督和制衡機制。正如專家建議,可以通過設立獨立董事、監事會及專業委員會,來確保對重大事項的監督到位。同時,加強合規、財務、人力資源等部門的協同,確保股權激勵計劃在設計、審批和執行全過程得到有效管控。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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