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09-11 08:50:38
每經記者|石雨昕 每經編輯|段煉 廖丹
“聽到對方律師說駁回原告訴求的時候,我火氣一下子就大了。他們主張說沒有披露(紅線外不利因素)的義務,該說的都在‘不利因素’里說了,說我們購房者作為成年人,有義務去調查,我們怎么能調查出來(附近地塊)有污染?”
9月10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西漕第九法庭,業主周荔坐上了原告席,與上海浦發虹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發虹灣)對簿公堂。庭審結束后,她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達了強烈不滿。
《每日經濟新聞》曾于2024年11月報道《調查|收房在即,隔壁竟是工業污染地塊?》,業主們在預看房前后驚訝地發現:同在整個開發區域內的一塊地,土壤中有18種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地下水中有22種。
據周荔及現場旁聽業主透露,原告代表律師向法庭表達了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經濟損失暫計612863.3元。
浦發虹灣一方代表律師直接表示:“被告不承擔任何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每經記者在長期跟蹤采訪中陸續獲知,浦發虹灣計劃提起訴訟索賠或退房的合計超過100戶,有業主要求開發商賠償涉案房屋總價款的10%(暫定,最終以法院評估房價實際減損幅度為準),也有業主要求退房。
5個月前的4月24日,部分業主接到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周荔和另一位業主的訴訟(暫定9月24日開庭)被列為“示范性案例”,這部分案例在判決生效之后,將成為這組訴訟的示范案例,統一適用這一口徑。
浦發虹灣交付的新房是否受到影響?污染地塊究竟屬于誰?
據業主透露,開庭之前,原告方律師提交了1800多頁書面證據,被告方也提交了從雙方質證到陳述訴訟請求環節的證據,但雙方在多項問題上分歧嚴重。
裝著1800多頁證據文件的行李箱 受訪者供圖
污染地塊是否影響商品房?
原告方提出了第一個爭議點:
污染地塊內原浦東電鍍廠,為何不屬于商品房所在地塊環境初步調查報告中“地塊周邊企業的情況”?
根據業主方此前提供的資料,浦發虹灣商品房一期、二期分別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唐鎮宏秋路55弄(W15-01地塊)和虹昌路285弄(W09-06地塊),相鄰地塊分別為新建小學與初中。而備受爭議的W08-08地塊原為浦東電鍍廠,一期、二期商品房與W08-08地塊同屬一個開發組團,二期緊鄰W08-08地塊。
2024年四季度,業主與代表律師經過多番查詢、申請行政公開,獲得了《浦東新區唐鎮PDP0-0403單元W08-08地塊及原浦東電鍍廠涉及規劃地塊(W08-05、W08-06和W08-07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等多份報告。
其中一份報告顯示,發現土壤中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熒蒽、茚并(1,2,3-cd)芘和二苯并(a,h)蒽、1,2-二氯丙烷、1,2,3-三氯丙烷、氟化物、銅、 銻、鋅、鈷、鎳、六價鉻、石油烴(C10-C40)、鉛的含量均超過了人體可接受水平;地下水中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的含量超過了人體可接受水平。
此次被告方提交的證據中,一份關于一期商品房所處的W15-01地塊評估報告引起了原告方的質疑:
報告載明地塊內及周邊企業的情況時,選取了地塊向外500米范圍的“正圓形”范圍,把案件爭議的W08-08地塊中“原浦東電鍍廠”位置排除在外;但原告其他證據包括W08-08地塊的《初步調查》《詳細調查》及《風險調查報告》中,W15-01地塊均包含在內。
據《每日經濟新聞》此前報道:
一期商品房地處W15-01地塊,二期商品房地處W09-06地塊,與一期二期商品房相鄰的地塊為W08-08地塊,W08-08地塊原為浦東電鍍廠,其中一期商品房與W08-08地塊直線距離不足500米,二期商品房與W08-08地塊僅間隔一條馬路。
原告方認為,這是讓前述其他證據存疑的核心問題。“W08-08地塊原浦東電鍍廠”是否應被納入“地塊內周邊企業的情況”,將影響住宅項目是否符合住宅建筑建設的行政規范。
同時,原告方也質疑了另一份報告的專業度。這份關于W15-01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盡職調查報告提及,鉆孔深度為1米,原告的證據顯示土壤污染深度為0~3米,最大超標深度為6米;地下水污染深度為1米~9米,最大超標深度為15米,因此上述報告中操作的鉆孔深度明顯低于污染深度。
據業主陳述,對于原告方出具的證據報告,浦發虹灣代表律師的異議大多集中在“關聯性”與“目的性”,并且提出“從W08-08地塊和其他兩個地塊的報告來看,無論是地下水還是土壤、周邊空氣,都沒有(污染)擴散的現象”。
“本人買房子用作婚房,將來要在這套房子里養育小孩,而W08-08地塊風險報告明確了對兒童有特別的危害。如果知道是這樣的情況,絕對不會購買這個房屋,也不會以這個價格去購買。被告在相應的信息披露中故意隱瞞了污染事實,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方表示。
調查周邊地塊是誰的義務?
被告代表律師在庭上多次強調,受條件限制和主體認知差異,對不利因素不能逐一提示,所以不存在隱瞞不利因素的故意,更不存在欺詐。
這也是業主方難以接受的解釋,如果開發商不能對不利因素逐一提示,那么調查責任歸屬哪一方?
被告代表律師的態度是,確認在選擇購買房屋之前,業主也親臨過現場,或者已經對周邊的環境仔細考察以后,自行作出的購買決策。原告可以通過政府的信息公開獲取浦東新區唐鎮W08-08地塊以及原浦東電鍍廠涉及的規劃地塊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相關信息。
被告代表律師還表示:“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所住的房屋進行外圍調查,以盡到合理的審慎注意。”
周荔曾向每經記者表示,2022年項目開盤前,購房人在售樓處看房時,該地塊已經用至少2米的圍擋圍住,最多能看到這里是一片空地。而被告提交的證據中也列明,2021年7月左右,浦發虹灣就已經向政府部門的“一網通辦”填報了污染情況,但對于報告是否公開,他們選擇了“不公開”。
“主觀上有阻止相應信息公開的行為。”原告方強調。
地塊性質是否誤導了購房行為?
“如果(被告知)W08-08地塊是住宅,我不可能會覺得這個地方有污染。”周荔在溝通中告訴每經記者。
根據原告方提交的證據材料,W08-08地塊現狀的土地性質是建設用地,但在認籌時,浦發虹灣在售樓處沙盤里明確標識W08-08地塊的位置是住宅樓,并且在紅線外不利因素確認函、提示函以及相應的說明里,都把W08-08地塊作為住宅組團用地進行描述。
按照浦發虹灣的填報情況,W08-08地塊是建設用地,在污染治理完成之后才能轉化為居住用地。
基于此,原告方律師認為,上述操作給購房人造成了誤導。
但被告代表律師解釋認為:公司未來規劃(W08-08地塊)要作為住宅,現在修復就是要使它符合一類住宅用地的要求。
而通過與業主、代表律師的溝通,每經記者注意到其中一個細節:
被告代表律師多次表示,W08-08地塊目前尚未出讓,浦發虹灣還不是產權人,只是受委托進行土地治理和修復。
原告方代表律師認為:“今天(9月10日)整體比較順利,對方的陳述也基本符合預期,但接下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相信法院會依法公正審理。”
另一位業主張華則向每經記者透露:“超過100戶業主都在等待‘示范性案例’的判決,我主張退房,因此到現在還和父母擠在一起住。和我有相同訴求的,大約占了80%。”
(業主周荔、張華均為化名)
記者|石雨昕
編輯|段煉?廖丹 易啟江
校對|陳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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