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0 17:08:47
每經AI快訊,9月20日,中證協發布關于修改《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的決定。在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一項“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作為第五項。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采取自律措施:(一)拒不配合調查,偽造、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材料的;(二)對投訴人、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四)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為的;(五)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六)其他從重情形。”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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