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4-07 11:08:21
每經記者|陳晨 每經編輯|趙云
繼國海證券被行政處罰后,近日,證監會公布了對“勝通債”項目負責人孫某飛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以及5年市場禁入措施,這樣的處罰也再次向資本市場“看門人”敲警鐘。
據證監會調查,孫某飛時任國海證券債券與結構金融部執行董事、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集團)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負責人。2013年度至2017年度勝通集團虛增利潤,而作為債券主承銷商的國海證券盡職調查過程中的未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相關報告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認為,項目負責人孫某飛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證監會調查,2016年1月27日,國海證券與勝通集團簽訂《承銷協議》,由國海證券擔任勝通集團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的主承銷商。孫某飛為項目負責人。
2016年2月1日,證監會核準勝通集團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2016年5月26日、2016年9月6日和2017年8月24日國海證券分別出具了相關勝通債的《核查報告》,以及勝通集團和國海證券出具了《期后重大事項的承諾函》(以下簡稱《承諾函》)。國海證券合計共收取了承銷費用1798萬元。
然而,2013年度至2017年度,勝通集團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編制虛假財務賬套,以及直接修改審計報告的方式,共計虛增營業收入615.4億元,共計虛增利潤總額119.11億元,扣除虛增利潤后,勝通集團各年利潤狀況均為虧損。
因此,上述行為直接導致勝通集團“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的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同樣,國海證券作為主承銷商,其出具的《核查意見》、《核查報告》及《承諾函》中與上述財務信息有關的內容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對此進一步披露了國海證券盡職調查過程中的未勤勉盡責情況:一是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勝通集團子公司)在產能利用率、銷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異常情況;二是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所提供資料與公開數據不一致的情況;三是未實地查看勝通化工(勝通集團第二大業務收入來源)的生產經營場所,未發現勝通化工已處于停產狀態;四是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納稅申報材料的異常情況。
記者注意到,早在2022年3月,國海證券曾發布公告表示,證監會決定對國海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798萬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
證監會認為,項目負責人孫某飛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記者注意到,孫某飛曾提出五條申辯意見,其中前兩條是:
第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認定了國海證券7份可能存在虛假記載的文件,但其中6份文件無孫某飛簽字,不應對該6份文件承擔相應責任,證監會依據7份文件作出行政處罰加重了孫某飛的行政責任;
第二,勝通集團屬于有組織、有策劃、有分工的惡意、系統造假,申辯人在充分勤勉盡責的情況下,客觀上確實無法發現異常線索,證監會不應通過事后倒推的方式不合理地擴大勤勉盡責義務邊界。且根據屆時生效的外部規定,對于其他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在與已獲取信息不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債券承銷機構可以合理信賴。
對此,證監會認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認定的國海證券出具《核查意見》、《核查報告》和《承諾函》存在虛假記載情況,文件出具基礎為國海證券盡職調查情況。孫某飛作為項目負責人,應對項目所涉相關文件負責。另外,財務會計信息是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的重點內容之一,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不能成為豁免承銷機構審慎核查義務的依據。此外,監管未關注、市場未有質疑聲音以及勝通集團前后累計發行二十余期債券均不是國海證券及孫某飛未勤勉盡責的免責依據。
因此,證監會對孫某飛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值得一提的是,證監會還表示,在量罰過程中已考慮孫某飛協助緩解勝通集團債務危機等相關情況。
最終,證監會決定對孫某飛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還對孫某飛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41191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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