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3-04 15:12:37
每經編輯|王鑫
微信公眾號“浙江檢察”3月4日消息,近年來,干擾公交車司機正常駕駛、危害乘客人身安全的行為屢見報端。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駕駛罪作為獨立罪名施行。3月3日,嵊州市檢察院對何某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一案提起公訴,并提出了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的量刑建議。據悉,這是浙江首例以該罪名起訴的案件。
案件回顧
2021年1月,何某在車站乘坐公交車時因個人疏忽,在公交車駛離站臺后發現同行人員未一同上車,便要求駕駛員趙某停車讓自己下車,趙某按規定不予停車,繼續行駛至下個站臺。到達下個站臺后,何某因心中氣憤不肯下車,停留在車上謾罵趙某,趙某便關閉車門繼續行駛。何某見狀跑到趙某身邊,拉扯、拍打正在開車的趙某。趙某將公交車急剎停在路邊,隨后報警。
檢察機關審查認定
嵊州市檢察院在審查后認為,該案適用于3月1日起施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罪,雖然何某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無其他從重情節,但是其對駕駛員實施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且無自首情節,因何某主動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嵊州市檢察院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對何某提起公訴,并向法院提出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的精準量刑建議。
檢察官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將受到更有力的懲治,公共安全無兒戲,任何人都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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