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網 2019-08-24 11:06:50
高空拋物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兩年,隨著一些悲劇在高樓林立的城市中發生, 關于“頭頂安全”的問題,也不斷引起公眾熱議。
高空拋物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兩年,隨著一些悲劇在高樓林立的城市中發生, 關于“頭頂安全”的問題,也不斷引起公眾熱議。
22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兩天正在進行分組討論,草案里為高空拋物增設了專門規定,用法律武器守護公眾頭頂的安全。
如何杜絕高空拋物,讓真正的侵權人擔責?正在審議的草案三審稿提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這意味著,“高空拋物”被定性為被禁止的違法行為,不論高空拋物是否傷人,拋物者都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副主任 石宏:如果說沒有后果,但是他的行為對多數人的人身安全構成了威脅,他也構成了刑法的公共安全罪。
誰從樓上扔了東西?這事誰來查?針對這個情況,草案提出:發生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這也意味著,法律給相關部門壓上了調查的擔子。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副主任 石宏:相關機關有手段,他要及時調查的話,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能找到行為人是誰的。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增加了一個重要的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是對于“全樓埋單”的一個很重要的補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副主任 石宏:一旦發現最終的責任人還是他,還是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不是說你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此外,現在老舊小區日趨增多,一些高空墜物如果實在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物業要不要擔責?對此三審稿還增加了一條規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也就是說,今后遇到非人為的高空墜物,物業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在昨天(23日)的高空拋物墜物法治工作座談會上,來在自各方面的法學法律工作者也針對高空拋物表達了各自的意見和建議。
與會的法學法律工作者建議,治理高空拋物墜物問題,應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方面入手,加大預防、懲治力度。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馬懷德:應該盡快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未采取安全措施導致物品脫落致人傷害的,我們應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研究,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些專家建議對刑法進行修改,在明確拋擲物品重量、拋擲高度等條件的前提下,將“高空拋物”行為作為刑事犯罪予以懲治。公安機關應加大對高空拋物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力度,依法確定相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檢察機關應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力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審判機關依法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吳兆祥:法院在審理這個案件中,主要有三方面的問題,應該是在審判實務中普遍存在著直接侵權人,難以查找的問題。導致了這種打擊和震懾的力度不夠。第二呢是使用侵權責任法雖然對受害人能夠給予一定的救濟,但是加重了無故的業主的責任。第三個呢,是沒有區分拋擲物和墜落物的不同的刑事制裁手段,我們在預防和震懾方面還是有欠缺的。
專家表示,要進一步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要充分利用技術手段做好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證據固定、留存工作。鄉鎮(街道)、社區應充分發揮網格化服務管理的重要作用,對居民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時排查整治有關安全隱患。
(封面圖片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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