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12 23:09:52
每經編輯|熊錦秋
熊錦秋
6月9日,欣泰電氣發布《轉興業證券關于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公告》,興業證券出資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筆者認為,這有利于投資者盡快獲得造假上市賠償,但估計總體獲賠金額較為有限,投資者應從本案汲取深刻教訓。
本次賠償對象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由于一級市場投資者絕大多數都會在新股上市后拋售,因此賠償對象大多是二級市場投資者。
按公告,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包括:自欣泰電氣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間買入股票,且在此之后因賣出或者持續持有股票至退市,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后仍存損失的;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間買入股票,且在此之后因賣出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股票至退市,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后仍存損失的。
之所以如此確定賠償對象,是因為按規定,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不在虛假陳述賠償之列。欣泰電氣于2015年11月27日開市前發布《關于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與追溯調整的公告》,該日是虛假陳述的第一次更正日;2015年12月10日收市后發布《關于2015年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該日是虛假陳述第二次更正日。由此推知,新股上市后買入但在2015年11月26日及之前就賣出的二級市場投資者,以及2015年12月10日之后買入的二級市場投資者,都沒有資格獲得賠償。
欣泰電氣2014年1月27日上市后,到2015年6月1日沖高到最高位63.67元,隨后隨大勢下跌。應該說在2015年大牛市頂峰期間買入的投資者損失慘重,但這部分人持股很可能在2015年11月26日之前就賣出,因此沒有資格獲賠。隨著這部分籌碼后來頻繁換手,新接手的投資者持股成本逐漸降低,直到虛假陳述第一次更正日之前仍持有股票,這時投資者有資格獲償,但因為其持股成本可能較低,因此損失不大,所獲賠償可能較為有限。
最令人遺憾的是,2015年12月10日(虛假陳述第二次更正日)之后仍然買入的投資者,它們沒有資格獲得賠償。所幸的是,欣泰電氣在虛假陳述第一次更正日沒有將之前所有虛假陳述合盤托出,而是在2015年12月10日才對2015年中報會計差錯發布更正公告,由此在第一次更正日與第二次更正日期間買入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得以逃出生天、有資格獲償。
投資者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仍然投機買入,其實充當的是炮灰角色。可以假想一下,如果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欣泰電氣股價直接歸零,那么有關主體所需賠償的總金額,基本接近截至該日欣泰電氣的流通股總市值(10多億元)。
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15年12月10日之后,公司股價不僅沒有下跌,反而上漲,一直漲到2015年12月29日,期間換手率超過100%,此后股價也基本在10元以上盤整。這就形成如下結果:原來符合獲償條件的適格投資者將股票高價轉手給新介入的投資者,適格投資者賬面基本沒有虧損、獲償金額很少;而新介入的投資者由于是更正日之后買入,沒有資格獲賠,那么券商總體賠償金額極為有限。筆者斗膽估計或不會超過2億元,新介入的投資者成為“冤大頭”。
筆者在此提醒廣大中小投資者,一旦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被揭露,或者上市公司自行公告更正財報等,投資者就應堅決規避,因為此后盲目介入的投資者不能獲賠。
而在監管制度層面也應反思。2013年11月《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規定:發行人應承諾,招股書有重大虛假陳述將依法回購首發新股。現在欣泰電氣沒有能力履行承諾,而興業證券也明確指出對回購不承擔責任,相關制度可能淪為空文。
筆者建議應堵上制度漏洞,今后可規定保薦人對回購承諾承擔連帶責任,由此才可督促保薦人更加勤勉盡責。
(作者為資本市場專業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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