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綜合 2017-05-10 11:13:46
5月9日,南京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發布了《關于明確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對限購政策的執行對象認定,社保及個稅證明的認定,以及購房證明有效期的認定作出了明確,其中提到,對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在本市簽訂勞動合同的,購房時不需要提供個稅或社保證明。
就在不久前,今年3月15日發布的限購新政曾要求,外地人在南京購買首套房,要求三年內在南京累計繳納2年及以上個稅或者社保。
以下為通知全文:
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意見
一、關于執行對象的認定
1、對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高級職稱(含副高級和正高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如提供與在寧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則購房時不需提供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
2、因贈與取得不動產的,按住房限購政策執行。
3、因司法判決、司法調解取得不動產的,不執行住房限購政策;因司法拍賣取得不動產的,按住房限購政策執行,購房者需具有購房資格。
4、因征收采取貨幣化安置而再次購房的,根據市建委審核意見,在購買被征收房屋套數或面積及以下住房時,不執行住房限購政策。
二、關于社保及個稅證明的認定
1、對于個體工商戶,納稅證明按個人所得稅證明認定,因未達到起征點而未納稅的月份一并累計。
2、在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繳納養老保險的,如其余參保的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均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予以認可。
3、在江蘇省地稅部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稅證明予以認可。
4、對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時間最長的成員認定。
三、關于購房證明有效期的認定
1、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開具購房證明的:因已過有效期且未購房重新申請開具的,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56號)執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產綜合業務系統》已認購或合同已確認,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網上存量房交易監管系統》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確認提交,如購房證明已過期可續開,繼續有效。
2、因購房證明遺失申請補開,證明雖在有效期內但未購房的,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56號)執行。
3、新開具的購房證明有效期調整為180天(現為90天)。
以上意見自2017年5月4日起執行。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