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5-09 20:00:14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蒙玉英表示,稅務總局主動服務“一帶一路”戰略,通過加大協定談簽和修訂力度等一系列措施,著力降低“走出去”企業境外投資稅收風險和稅收負擔。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張鐘尹
每經記者 張鐘尹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一直以來“商機”勃勃,越來越多的企業嘗試“走出去”,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并購,拓展海外業務。
據商務部數據顯示,2016年,全球164個國家和地區的7961家境外企業都有中國企業的非金融類直接投資,累計實現投資1701.1億美元,同比增長44.1%;對“一帶一路”沿線53個國家的非金融類直接投資145.3億美元。
不過,“走出去”企業在增強自身海外競爭力的同時,也面臨一些顧慮。“走出去”企業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如何規避稅收風險?境外的稅收爭議該如何解決?
帶著這些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專訪了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蒙玉英,詳細介紹了我國稅收協定網絡和深化國際稅收合作的現狀,并為我國“走出去”企業如何抓住“一帶一路 ”投資機會提供了合理建議。
稅收協定網絡助力企業“揚帆出海”
記者:截至目前,我國稅收協定已經覆蓋了106個國家和地區,建成了全球稅收協定網絡,這能為“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帶來哪些稅收優惠?
蒙玉英:稅收協定作為雙邊稅務合作的法律基礎,發揮著為跨境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避免雙重征稅、提高稅收確定性、解決涉稅爭議的積極作用,促進“走出去”、“引進來”雙向良性循環。
稅收協定可以通過提高東道國的征稅門檻,幫助“走出去”企業減輕境外稅收負擔。因此企業要熟悉稅收協定,用好稅收協定,正確享受協定待遇。
比如說,我國對外簽訂的多數稅收協定(安排/協議)或其他協定的稅收條款規定,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在對方國家可以免征所得稅,另外還有部分稅收協定或其他協定的稅收條款規定可以免征間接稅,這些協定能夠減輕從事國際運輸業務“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稅收負擔,也可以降低境外投資和跨境貿易的物流成本,從而鼓勵更多的企業 “走出去”。
記者:除稅收優惠以外,稅收協定還能為企業解決哪些在境外進行投資、生產經營等的稅收問題?
蒙玉英:近年來,我國企業在跨國經營中遇到的稅收問題趨向多樣化、復雜化和專業化。很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對國外稅收制度缺乏系統了解,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或是境外經營發生稅收爭議時,往往不知道利用稅收協定相互協商機制等手段維護自身的稅收權益。
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總體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稅收協定具有較高的法律級次,更重要的是,稅收協定不受東道國國內稅收法律變動的影響,穩定性強。
另外,“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遇到涉稅爭議時,如果涉及屬于稅收協定框架下的跨境涉稅爭議,可以向國內稅務機關提出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由我國稅務部門與對方主管當局協商解決。
記者:您能否給“走出去”企業一些建議呢?
蒙玉英:稅務總局主動服務“一帶一路”戰略,通過加大協定談簽和修訂力度等一系列措施,著力降低“走出去”企業境外投資稅收風險和稅收負擔。同時,稅務總局也逐步加大與境外主管稅務當局稅收征管合作,加強溝通協調,妥善解決涉稅爭議,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為“走出去”企業保駕護航。
企業在“走出去”的不同階段應關注不同的稅務風險,比如,“走出去”之前應深入了解投資國稅收法律情況、與中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等情況;境外運營階段要加強稅收風險內部控制,遵循投資國稅收法律的要求,按時申報繳納各項稅款;此后應關注股權轉讓或清算的稅收負擔等。截至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布59份《國別投資稅收指南》,基本覆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以及境外其他主要投資目的地,方便“走出去”企業了解東道國的稅收政策,有效防范稅收風險,建議企業充分利用《稅收指南》了解投資目的地稅制概況等基本稅收信息,做到“心中有數”。
此外,“走出去”企業還應健全內部稅務風險防范機制,定期、持續搜集境外投資目的地稅收法律政策,及時掌握稅收政策的變化情況,這樣做既可以享受應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降低境外經營的稅收負擔,也能夠及時采取應對方案降低稅務風險。
平等互惠 營造良好國際稅收環境
記者:跨境投資的稅收具有中性特點,既不多征,也不少征,為“一帶一路”國家營造公平合理的國際稅收環境,我國對此做出了哪些貢獻?
蒙玉英:近年來,我國把握國際稅收規則新一輪重塑的重大機遇,積極作為,逐步由國際稅收規則的接受者向制定者的角色轉變,依托“一帶一路”建設聚集廣大發展中國家權益發聲,積極維護發展中國家利益,為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稅收支撐。
我們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稅務部門利用多種場合、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交流,推動多邊稅收合作。比如:2016年5月我國在北京承辦的第10屆稅收征管論壇(FTA)大會,包括我國在內的15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參會,其中哈薩克斯坦、巴基斯坦、柬埔寨、立陶宛、格魯吉亞等5國是非FTA成員經濟體。會議期間,我們將“一帶一路”理念融入FTA大會,并在四大議題之一的“稅收征管能力建設”板塊中加入“一帶一路”相關內容,爭取國際組織資源,共同為“一帶一路”沿線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謀福祉。
記者:在深化稅收合作方面,我國提出要盡力對外提供援助。怎么理解“援助”?為什么要這么做?
蒙玉英:援助一方面為“一帶一路”沿線的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供稅收業務培訓,另一方面也為中外學員就稅收熱點問題深度交流提供良機,增進不同國家稅務部門間的理解和信任,在構建國際稅收規則體系方面達成更多共識,推動各國攜手加強國際稅收治理體系建設,并為國際經濟合作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從這個意義上講,援助也是合作。
為“一帶一路”沿線的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供培訓等方面的援助,其意義在于,一是我國兌現國際承諾、落實G20領導人特別是習近平主席重要指示的務實舉措,體現了我國作為負責任大國更加主動、自信地參與國際稅收治理的良好形象;二是有利于增進不同國家稅務部門間的理解和信任,在構建國際稅收規則體系方面達成更多共識,拓寬解決稅收爭端的渠道,助力我國企業“走出去”;三是有利于結合G20國際稅收改革進程以及國際稅收規則體系的變革,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攜手加強國際稅收治理體系建設,并為國際經濟合作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記者:“一帶一路”稅收服務不僅服務于“走出去”企業,同樣也服務于“引進來”企業,能否簡要介紹一下來華投資的外國企業享受到的稅收服務?
蒙玉英:國家稅務總局已與包括“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內的106個國家和地區主管稅務當局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協議或安排,這些稅收協定的有力執行,一方面助推了我們國家企業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一帶一路”國家的企業“走進來”。比如,我國山東省的一家中外合資制藥企業依據中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及兩國國內法有關規定提出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希望得到未來年度生產經營的稅收確定性。經過中外雙方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就企業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一致意見,并為企業消除國際重復征稅1000多萬元,這進一步增強了企業投資信心。該企業將于近期追加投資1.5億元用于新項目建設,最大限度減少能源消耗、廢水生產和廢氣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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