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6-03-02 09:38:22
全國政協委員、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副總經理謝衛昨日在北京接受專訪。謝衛表示,金融監管是一把雙刃劍,監管過松容易產生金融風險,監管過嚴則會扼殺金融創新。一個制度完備的功能監管體系不但能夠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激勵金融創新。
全國政協委員、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副總經理謝衛昨日在北京接受專訪。作為基金行業唯一的全國政協委員,謝衛今年將提交兩份提案,分別是《關于高度重視“偽金融”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對策建議》和《關于改進現有金融監管功能的建議》。
謝衛表示,這兩年來隨著金融創新浪潮的興起,以互聯網金融為幌子的“偽金融”行為也有擴散趨勢,這些“偽金融”讓普通投資者真假難辨,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利率秩序和金融秩序。為防范金融風險擴散,需要高度重視“偽金融”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
在《關于改進現有金融監管功能的建議》中,謝衛表示,金融監管架構及其功能的改進已經事關保障國家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的大局,必須按照市場化的改革方向,重新調整我國金融監管架構及其功能,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偽金融”有四大表現形式和危害
在謝衛看來,所謂“偽金融”,是指一些公司比如互聯網金融平臺、投資公司、咨詢公司、理財公司以高收益為誘餌,以投資理財的名義籌集資金,在融得資金后,這些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將資金用于事前約定的項目,從而導致各類金融風險的金融行為。
謝衛表示,“偽金融”有四種表現形式:一是非法集資。此類平臺公司建立的目的就是為了詐騙。創始人虛構借款人信息,以高利率為誘餌,通過虛假宣傳、秒標等形式,在吸引投資者大量資金后卷款而逃。
二是自融。此類平臺公司虛構融資項目、夸大融資項目的融資金額、掩蓋融資方主體與平臺的關聯性,在吸收投資者資金后,對接到平臺實際運營方或平臺關聯方,實現自用目的。
三是龐氏騙局。此類平臺隱瞞經營不善的事實,通過發布標的籌集新的資金墊付給先前的投資人,企圖通過以新還舊的方式渡過難關。
四是資產池錯配。此類平臺私設資金池,投資人資金先流入平臺指定賬戶,然后再去匹配項目,通常存在“以短養長”的期限錯配,容易引發流動性危機。
與此對應,謝衛認為“偽金融”有四大危害:一是劣幣驅逐良幣,導致行業內一些穩健的平臺被這些“偽金融”平臺“驅逐”。
二是高違約率,信用風險成為爆雷重災區。由于沒有被納入人民銀行的征信范圍,P2P平臺無法調查借款人的個人信用,在開展業務時信用檔案缺失,甚至無法有效識別客戶身份。這種情況下,借款人的違約幾率大、違約行為很難被追究。
三是多數平臺對資金的大量需求,增加了金融業打破剛性兌付的難度。
四是為了籌措資金而衍生的不正當勾當,嚴重破壞正常經濟金融秩序。在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初期,有效監管的缺失,使得互聯網行業現在處于行業無門檻、無標準、無監管的狀態,因此難免出現魚龍混雜、李鬼比李逵更多的現象。
促進互聯網金融有序規范發展
謝衛表示,互聯網金融是未來的發展方向,前不久更是首次被納入國家“十三五”規劃建議。對此,政策監管既要強調發展,也要做好規范和取締。簡單說,就是該發展的發展,該規范的規范,該取締的取締。
具體而言,謝衛建議從四方面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一是發展以服務實體經濟和普惠金融為目標的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與各行業深度融合,對促進傳統產業跨界融合、轉型升級、加快形成經濟發展新動能意義重大。例如,我們要高度重視并積極推動傳統金融的互聯網化,通過互聯網銀行、互聯網證券和互聯網保險,有效化解傳統金融行業的高渠道成本問題,提高金融效率,同時也方便和實惠普通百姓,實現普惠金融。
二是規范游離在灰色領域的互聯網金融公司。
三是取締涉嫌非法集資、自融、龐氏騙局等具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互聯網金融平臺。
四是嚴格限制互聯網金融準入門檻,減少潛在風險的產生。由于互聯網的普及性以及無門檻性,導致互聯網金融的進入門檻很低,從而給了這些“偽金融”平臺可乘之機。因此,為了防范這些“偽金融”平臺的誕生,需要提高互聯網金融的準入門檻,加大對于進入互聯網金融平臺的檢查與監管。
加強功能監管
針對目前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謝衛認為,在現有機構監管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強化功能監管。通過功能監管實現對同一或類似金融業務大體相關的監管。
同時,通過制度化的手段建立起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和信息共享機制。對于雙方監管范圍重疊的金融機構或業務,還要特別注意降低監管成本,明確雙方監管信息收集的邊界,通過更有效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協調,兼顧了解掌握風險和降低監管負擔的平衡。
此外,要厘清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監管責任劃分,建立信息溝通渠道。地方政府不能只注重經濟發展而忽視金融風險,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創新一方面要鼓勵,另一方面也要充分意識到其風險的易發性和傳染性。
最后,創新干部管理體制。大力引進市場化專業人士進入監管部門,優化監管隊伍的專業性。同時發揮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監管作用,作為行政性監管的補充,使金融監管目標與金融機構的內在經營目標更好地結合起來。
謝衛表示,金融監管是一把雙刃劍,監管過松容易產生金融風險,監管過嚴則會扼殺金融創新。一個制度完備的功能監管體系不但能夠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激勵金融創新。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