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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一、何謂商業登記法?所謂商業登記法是指對行號或企業社 等商業組織 的設立、組織活動和解散以及其他公司組織有關的對?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商業登記法 法規商業登記法 (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 條 商業登記,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從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第 3 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第 4 條 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 攤販。 二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 家庭手工業者。 四 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第 5 條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後,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 ( 市 ) 政府,必要時得報經經濟部核定,將本法部分業務委任區、鄉 ( 鎮、市、區 ) 公所或委託直轄市、縣 ( 市 ) 之商業會辦理。 第 7 條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營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第 8 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 名稱。 二 組織。 三 所營業務。 四 資本額。 五 所在地。 六 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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