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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簽證』一、何謂財務簽證?1.係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2.此項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可提供閱讀財務報表者,如該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及債權人等之參考。 二、財務簽證之依據法規●公司法第20條1.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3.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29條第一項規定。 4.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經濟部90年12月12日經(90)商09002262150號函。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銀行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總授信歸戶金額(授信種類包括一般放款、遠期信用狀及保證款項,並包括申請中金額在內)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簽證。此規定自70年4月1日起分段實施。 三、適用財務簽證的情況
一般適用財務簽證的情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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