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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一、何謂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顧名思義是促進公平交易的法律,也就是為維持自由市場經濟的基本秩序而訂定企業活動規則,亦可稱之為經濟基本法。 二、公平交易法的範圍
三、 公平交易法法規公平交易法 (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 公司。 二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 同業公會。 四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第 3 條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第 4 條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第 5 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第 5- 1 條 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 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 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 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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