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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一、 何謂工廠 法?所謂工廠法,是規定各種工廠的設立、組織活動和解散以及其他與工廠組織有關的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工廠 法 法規工廠法 (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凡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均適用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第 3 條 工廠應備工人名冊,登記關於工人之左列事項,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案: 一 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 入廠年、月。 三 工作類別、時間及報酬。 四 工人體格。 五 在廠所受賞罰。 六 傷病種類及原因。 第 4 條 工廠每六個月應將左列事項,申報主管機關一次: 一 前條工人名冊有變更者,其變更部分。 二 工人傷病及其治療經過。 三 災變事項及其救濟。 四 退職工人及其退職之理由。 第 二 章 童工女工 第 5 條 凡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工廠不得僱用為工廠工人。 第 6 條 男女工人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童工祇准從事輕便工作。 第 7 條 童工及女工不得從事左列各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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