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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變更』營業項目變更流程:1.經濟部商業司 - 辦理公司營業項目的預查,要附300元的規費(郵政匯票)及回郵信封。2.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等預查下來後再將預查表正本及公司要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所需之證件及規費1000元(郵政匯票),寄至中部辦公室。 3.台中縣政府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變更登記下來後,再檢附其相關檔,送至台中縣政府工商登記課辦理變更,證照費1000元等核准後,工商登記課會開單再繳。 4.郵政匯票請指名經濟部 申請人應備下列證件:一、申請書。二、公司變更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聯正本。 三、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四、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 五、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 六、繳銷原領公司執照(依90年11月12日公佈之修正後公司法未領執照者免附)。 七、變更登記表2份。 八、規費(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九、網路申辦應使用工商憑證(MOEACA)驗證。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或許可法令規定其所營事業變更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 為「1」者,屬特許業務)。 未辦營業項目變更懲處規範: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1年2月28日函釋,小規模營業人未依營業稅法(現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除處以行為罰外,有關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註:自85年4月26日起,採擇一從重處罰),惟該函釋並未指明應按何稅率補稅處罰。 財政部曾於75年8月11日函釋,查獲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案件,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徵營業稅,故基於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亦應比照前述75年函釋規定之原則辦理。 舉例說明如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再度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增加營業登記項目以外之業務,應於增加營業項目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將原登記事項及變更事項填寫後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聯合作業中心或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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