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9 17:52:55
每經編輯|黃勝
10月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連發4則公告,對超硬材料、部分稀土設備和原輔料、部分中重稀土、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等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
10月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布對超硬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2C902.a.平均粒徑小于等于50μm的人造金剛石微粉(參考稅則號列:71051020)
二、2C902.b.平均粒徑大于50μm且小于等于500μm的人造金剛石單晶(參考稅則號列:71051020)
說明:2C902.b項不管制用于裝飾、首飾的培育鉆石。
三、2C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剛石線鋸:
1. 線徑小于等于45μm;
2. 所含金剛石平均粒徑小于等于8μm;
3. 破斷拉力小于等于16N。
四、2C902.d.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剛石砂輪(參考稅則號列:68042110):
1. 金剛石齒硬度小于等于30HRB;
2. 所含金剛石平均粒徑小于等于5μm;
3. 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m/s。
五、2B005.b.直流電弧等離子體噴射化學氣相沉積(DCPCVD)設備(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六、2E902 直流電弧等離子體噴射化學氣相沉積(DCPCVD)工藝技術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于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屬于兩用物項”并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于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不屬于管制物項”并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今天,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公告,公布對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內容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鋰電池相關物項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包含電芯和電池組)(參考稅則號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的設備:
1. 卷繞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2. 疊片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3. 注液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4. 熱壓機;
5. 化成分容系統;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產3A001項所管制物項的技術。
二、正極材料相關物項
(一)3C901.a.1.壓實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鐵鋰正極材料(參考稅則號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極材料的前驅體相關物項:
a. 鎳鈷錳氫氧化物(參考稅則號列:28539030);
b. 鎳鈷鋁氫氧化物(參考稅則號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鋰錳基正極材料。
(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的設備:
1.輥道窯;
2.高速混料機;
3.砂磨機;
4.氣流粉碎機。
三、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
(一)3C901.b.1.人造石墨負極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負極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造粒工藝設備:
a. 造粒容積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積大于等于5 m3的連續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石墨化設備:
a. 箱體爐;
b. 艾奇遜爐;
c. 內串爐;
d. 連續石墨化爐。
(五)3B901.c.3.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包覆改性設備:
a. 容積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設備;
b. 容積大于60 m3的噴霧干燥設備;
c. 桶體直徑大于0.5 m的化學氣相沉積(CVD)回轉窯。
(六)3E901.b.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工藝及技術:
1. 造粒工藝;
2. 連續石墨化技術;
3. 液相包覆技術。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于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屬于兩用物項”并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于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不屬于管制物項”并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今天,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公告,公布對部分稀土設備和原輔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內容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2B902 稀土生產加工設備
(一)2B902.a.用于稀土生產加工的離心萃取設備。
(二)2B902.b.日處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3的離子型稀土礦智能連續除雜沉淀設備。
(三)2B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燒窯:
1. 尺寸范圍Φ1.8×20 m~Φ4.6×80 m;
2. 窯筒體內砌筑襯里材料,包括石墨磚、高鋁磚、莫來石磚等耐濃硫酸、氫氟酸腐蝕及耐溫材料;
3. 反應溫度小于等于850 ℃。
(四)2B902.d.用于稀土分離提純的混合室體積0.5~14.2m3的萃取槽。
(五)2B902.e.用于稀土分離提純的離子吸附設備。
(六)2B902.f.反應罐容積10~50 m3的稀土用沉淀結晶反應罐。
(七)2B902.g.用于2B902.f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沉淀結晶攪拌器(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2. 攪拌槳(參考稅則號列:84799090);
3. 輸出功率5.5~37 kW的電機。
(八)2B902.h.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電阻爐(參考稅則號列:85141990):
1. 反應溫度320~650 ℃;
2. 零部件為錳鋼、鎳鉻合金鋼等耐腐蝕材料。
(九)2B902.i.用于稀土金屬電解的以下任一設備:
1. 電解整流設備;
2. 加料設備;
3. 稀土金屬虹吸出爐系統;
4. 尾氣處理設備。
(十)2B902.j.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電解槽(參考稅則號列:85433000):
1. 槽型為耐火磚砌筑槽;
2. 陽極為石墨材料;
3. 陰極為鎢材料;
4. 電流范圍6000~30000 A;
5. 陽極電流密度范圍5~7 A/cm2;
6. 陰極電流密度范圍1~2 A/cm2。
(十一)2B902.k.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應還原爐:
1. 中頻電源頻率1~8 kHz;
2. 加熱溫度0~1700 ℃;
3.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Pa;
4. 熔煉量10~300 kg。
(十二)2B902.l.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爐:
1. 加熱溫度0~1700 ℃;
2.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Pa;
3. 熔煉量10~300 kg。
(十三)2B902.m.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體生長爐(參考稅則號列:85142000):
1. 加熱方式為感應加熱;
2. 最高加熱溫度大于等于2300 ℃;
3. 具備自動等徑控制長晶功能。
(十四)2B902.n.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堝下降法稀土晶體生長爐(參考稅則號列:85141990):
1. 加熱方式為電阻加熱;
2. 最高加熱溫度大于等于1400℃;
3. 具備多溫區加熱功能。
(十五)2B902.o.稀土永磁真空感應鑄片爐:
1. 周期式真空感應鑄片爐(參考稅則號列:85142000);
2. 誘導加熱式真空熔煉爐。
(十六)2B902.p.用于2B902.o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水冷電纜;
2. 銅輥;
3. 坩堝;
4. 傾角控制器;
5. 冷卻系統。
(十七)2B902.q.稀土永磁氫碎爐:
1. 連續式氣氛熱處理爐;
2. 旋轉氫碎爐;
3. 防爆連續氫碎爐。
(十八)2B902.r.用于2B902.q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閥門;
2. 氫氣匯流排。
(十九)2B902.s.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氣流磨:
1. 粒度小于等于5μm;
2. 粉末總收率大于等于99%;
3. 系統內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
(二十)2B902.t.磁感應強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場的稀土永磁成型壓機。
(二十一)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動熱壓設備。
(二十二)2B902.v.非2B104項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靜壓壓力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310)。
(二十三)2B902.w.冷卻時間小于等于20 min,加熱溫度500~1200 ℃,1000 ℃時溫度均勻性在±3 ℃以內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燒結爐:
1. 單體臥式燒結爐;
2. 連續真空燒結爐;
3. 立式燒結爐。
(二十四)2B902.x.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設備:
1. 多線切割機;
2. 激光切割設備;
3. 自動粘料機;
4. 垂直磨;
5. 雙面磨;
6. 端面磨;
7. 通過式磨床。
(二十五)2B902.y.晶界擴散設備:
1. 物理氣相沉積磁控濺射鍍膜設備(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2. 稀土永磁真空擴散爐;
3. 稀土永磁用絲網印刷裝置。
(二十六)2B902.z.用于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圍大于等于Φ19×21 m的立窯。
二、1C914稀土原輔料相關物項
(一)1C914.a.稀土礦(參考稅則號列:25309020):
1. 氟碳鈰礦;
2. 獨居石;
3. 離子吸附型稀土礦。
(二)1C914.b.含有羥肟酸類或磷酸酯類捕收劑的稀土礦浮選藥劑。
(三)1C914.c.用于稀土生產的萃取劑:
1. P507:2-乙基己基膦酸單2-乙基己基酯(CAS 14802-03-0)(參考稅則號列:29319000);
2. P204: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CAS 298-07-7)(參考稅則號列:29199000);
3. 環烷酸(CAS 1338-24-5)(參考稅則號列:38249999);
4. N235:三辛癸烷基叔胺(CAS 68814-95-9)(參考稅則號列:38249999);
5. C272:雙(2,4,4-三甲基戊基)膦酸(CAS 83411-71-6)。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于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屬于兩用物項”并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于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不屬于管制物項”并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10月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公告,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1C909 鈥相關物項
(一)1C909.a.金屬鈥、含鈥的合金及相關制品:
1.金屬鈥(參考稅則號列:28053019)。
2.含鈥的合金:
a.鈥銅合金;
b.鎂鈥合金;
c.鈥鐵合金。
3.含鈥的靶材:
a.鈥靶;
b.鈥銅合金靶。
4.含鈥的永磁材料。
5.含鈥的晶體材料。
6.含鈥的磁制冷材料。
7.含鈥的磁致伸縮材料。
(二)1C909.b.氧化鈥及其混合物。
(三)1C909.c.含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二、1C910 鉺相關物項
(一)1C910.a.金屬鉺、含鉺的合金及相關制品:
1.金屬鉺(參考稅則號列:28053019)。
2.含鉺的合金:
a.鉺鋁合金;
b.【保留】。
3.含鉺的靶材:
a.鉺靶;
b.【保留】。
4.含鉺的晶體材料。
5.含鉺的光纖材料。
6.含鉺的儲氫材料。
7.含鉺的陶瓷材料。
(二)1C910.b.氧化鉺及其混合物。
(三)1C910.c.含鉺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三、1C911 銩相關物項
(一)1C911.a.金屬銩、含銩的合金及相關制品:
1.金屬銩(參考稅則號列:28053019)。
2.含銩的靶材:
a.銩靶;
b.【保留】。
3.含銩的晶體材料。
4.含銩的發光材料。
(二)1C911.b.氧化銩及其混合物。
(三)1C911.c.含銩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四、1C912 銪相關物項
(一)1C912.a.金屬銪、含銪的合金及相關制品:
1.金屬銪(參考稅則號列:28053019)。
2.含銪的合金:
a.鎂銪合金;
b.【保留】。
3.含銪的靶材:
a.銪靶;
b.【保留】。
4.含銪的發光材料:
a.熒光粉;
b.【保留】。
5.含銪的晶體材料。
6.含銪的吸氫材料。
(二)1C912.b.氧化銪及其混合物。
(三)1C912.c.含銪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五、1C913 鐿相關物項
(一)1C913.a.金屬鐿、含鐿的合金及相關制品:
1.金屬鐿(參考稅則號列:28053019)。
2.含鐿的靶材:
a.鐿靶;
b.【保留】。
3.含鐿的晶體材料。
4.含鐿的光纖材料。
5.含鐿的熱屏蔽涂層材料。
(二)1C913.b.氧化鐿及其混合物。
(三)1C913.c.含鐿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說明:
1.1C909.a.2、1C910.a.2、1C912.a.2項所管制的合金包括錠、塊、條、絲、片、棒、板、管、顆粒、粉末等形態。
2.1C909.a.3、1C910.a.3、1C911.a.2、1C912.a.3、1C913.a.2項所管制的靶材包括片、管等形態。
3.1C909.a.4項所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體或磁粉。
4.1C909、1C910、1C911、1C912、1C913項所管制的氧化物、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粉末等形態。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于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屬于兩用物項”并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于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不屬于管制物項”并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公開消息
封面圖片來源:圖片來源:每經記 張建 攝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