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0-22 18:08:21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10月12日,浙江證監局一口氣出具了10份監管函,其中浙江浙商產融資產旗下三家私募公司赫然在列。10月21日,浙江證監局再度發出9家私募監管函,其中綠城資本旗下四家全資子公司因為違規問題而被責令改正。
每經記者|楊建 每經編輯|何劍嶺
圖片來源:攝圖網
今年2月以來,多地證監局紛紛發布通知開展私募基金專項檢查,近期私募行業現場檢查進入高潮。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10月12日,浙江證監局一口氣出具了10份監管函,其中浙江浙商產融資產旗下三家私募公司赫然在列。10月21日,浙江證監局再度發出9家私募監管函,其中綠城資本旗下四家全資子公司因為違規問題而被責令改正。
10月12日,浙江證監局一口氣出具了10份監管函,其中浙江浙商產融資產旗下三家私募公司赫然在列。通過股權穿透可以發現,浙江浙商產融資產背后可謂是知名公司云集,其中就包括宜華集團、浙江永利實業、浙江盾安實業、新湖中寶、泰禾集團等公司。
之后時隔不到10天,浙江證監局再度出手,10月21日再次發出9份私募監管函。
這9份監管函包括有:杭州金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部分基金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和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未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部分基金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進行評估,未就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與私募基金風險等級進行匹配等行為。基金業協會信息顯示,杭州金雕資產在協會備案有潤道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金雕1號證券投資基金等6只私募產品。
浙江比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未能執行科學有效的投資交易決策流程以及有效防范不同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未按基金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等行為。該私募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有比特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比特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比特三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私募產品。
浙江神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個別基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基金財產;未及時在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等行為,而公司在2019年10月16日進行了工商變更,股東名單中增加了浙江網盾量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杭州敦行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存在個別基金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要求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等行為。據啟信寶信息顯示,浙江神州資產持有上海宸權投資100%的股權,而上海宸權投資持有杭州敦行投資99.99%的股權。
義烏聯創易富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存在針對個別私募基金的份額持有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實繳出資的問題,未按合同約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且未向投資者披露該情形等行為。記者注意到,聯創易富成立于2014年9月11日,執行事務合伙人為西藏聯創永源股權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同時為聯創易富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78.2%。
同樣在10月21日,浙江證監局還發布了關于對杭州澤胤股權投資基金、杭州向胤資產、杭州綠城財富和杭州千乘資產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據啟信寶信息顯示,上述四家公司均由杭州綠城資本控股有限公司100%控股,是綠城資本的全資子公司。其實控人夏一波通過持有100%股權的杭州云桂投資間接持有76.25%的杭州綠城資本控股,而杭州綠城資本控股持有杭州綠城財富、杭州向胤資產、杭州千乘資產、杭州澤胤股權投資基金等四家公司100%的股權。
對于展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浙江證監局表示,杭州綠城財富存在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也存在未及時在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在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除私募基金業務外,兼營銷售地方交易場所及其他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等行為。而該私募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有綠城財富-悟空菁英1號基金等合計9只私募產品。
而杭州澤胤股權投資基金存在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等行為,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也存在未及時在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的行為。
杭州向胤資產則存在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的行為。該私募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有向胤悟空對沖量化一期私募投資基金等2只私募產品。
杭州千乘資產也存在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的行為,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同時個別私募基金的募集宣傳材料存在“按年分配收益、到期兌付本金及剩余收益”等表述的行為。杭州千乘資產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有千乘悟空對沖量化二期私募投資基金等21只私募產品。
對此有私募人士表示,私募管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投資收益分配、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等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尤其是不能在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以上行為對于投資者來說無疑是風險外露,在投資前對私募管理資格的核查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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